第5章 汉代的土地制度 (第1/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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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概述

汉代实行土地私有制,允许私人自由买卖土地。。但是并没有解决土地的问题。

当时,富有的人,越富越有,贫穷的人把土地卖给富人,富人拥有大量土地,日积月累,形成兼并,贫穷的人却无立足之地。

政府实行减租政策,没有得到好的效果,几乎失去其效能。

贫穷的人,因各种原因,卖了自己的土地,为了生存去租用富者的土地。即使实行“十五税一”,实际上大多只缴纳一半达到“三十税一”,一百石谷子,只要缴纳三石多一点的税。甚至《前汉记》荀悦记载有百一税的。虽然不多见。在汉代,“百一税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。荀悦在《汉纪》中提到,“今汉民或百一而税,可谓鲜矣。”这表明在实际操作中,税率可能根据具体情况 而有所调整。

另外,由于豪强富人占田逾侈,他们实际上可能缴纳的赋税远低于“十五税一”、“三十税一”“百一税”的标准,而普通农民则承受更高的税负。

耕户卖了土地后,就变成佃农,拥有土地的田主对佃农的租额有的高达百分之五十(即十分之五)。

政府的税越轻,地主越有力,佃农负担了一部分。农民卖了地,给地主,把百分之五十也就是十分之五的租给地主,地主向政府缴纳三十分之一的税。政府减轻的田租,大头让地主享受了,农民没有得到好处。

汉代的土地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多样的体系,以下是对其特点的详细归纳和分点表示:

一、土地私有制为主

私有土地的存在:汉代实行土地私有制,允许私人土地的自由买卖。这是汉代土地制度的核心特点之一,使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对灵活。

私有土地的影响:私有土地的存在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形成和发展,同时也加剧了土地兼并和贫富分化现象。一些富裕农民和地主通过购买土地不断扩大自己的地产,而贫困农民则可能因土地丧失而陷入困境。

二、国有土地与屯田制

国有土地的存在:汉代除了私有土地外,还存在大量的国有土地。这些土地主要由国家掌握,用于满足国家财政、军事和公共事业的需要。

屯田制的实施:屯田制度最早肇始于秦国,汉代继续沿用并发展。屯田土地一部分由军队或戍边人员耕作,作为军粮来源;另一部分则可能转化为私田,由个人耕种。屯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家财政压力,并促进了边疆地区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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